关系全体干部职工
来源:荣誉资质 发布时间:2025-04-06 01:44:26
今天我们来跟大家聊一聊在工作中和每一个人都息息相关的问题——安全生产法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法》看似离我们很遥远,但是在生产经营中,不论是公职人员、企业负责人、公司员工、还是普通群众都与《安全生产法》息息相关,它不仅规定着政府、企业和员工应该做什么、可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还规定了如果不按要求做,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特别是2021年修订的《安全生产法》,更是加大了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处罚力度,可见国家层面对安全生产的法律责任非常看重。
《安全生产法》第六章专门叫“法律责任”,它一共27条,详细地规定了违反安全生产法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让我们按照责任的由轻到重,分别看看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有哪些。
首先是民事责任,是因安全生产问题导致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而应承担的赔偿相应的责任。例如第116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受伤或死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这里的赔偿相应的责任就是民事责任。
其次是行政责任,这是《安全生产法》中规定的最多的责任,是因违法《安全生产法》被行政机关予以处罚,一般来说包括行政处罚和处分。例如第94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这里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就是行政责任。此外,常见的行政责任还包括没收违法来得到的、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行政拘留等。
再次是刑事责任,这是最严厉的法律责任,如果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经检察机关公诉、法院判决,就要承担刑事责任。《安全生产法》中规定的刑事责任大多是对《刑法》的衔接,规定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具体的罪名和处罚规定在《刑法》中,与安全生产有关的罪名最重要的包含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2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和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刑法》第134条)、危险作业罪(《刑法》第134条之一)、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5条)、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5条之一)、危险物品肇事罪(《刑法》第136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7条)、消防责任事故罪(《刑法》第139条)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9条之一)等,涉及的刑事责任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等。
A系某仓库的负责人,为节省生产开支,擅自关闭仓库里安装的可燃气体报警器。消防部门对该仓库检查时发现了擅自停止可燃气体报警器的行为,且在关闭可燃气体报警器区域内发现存放有大量的危险化学品。消防部门责令A整改,但A未予理会。检察机关认为A擅自关闭可燃气体报警器的行为,具有出现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难以处理的后果的现实危险,以危险作业罪对A提起公诉,法院以危险作业罪判处A有期徒刑八个月。
安全工作没有旁观者,任何一个人都是参与者,让我们把敬畏法律,敬畏生命放在心中,一同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法治氛围。